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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2.01.012

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以20个公检法争议案件为切入

引用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处于与故意伤害罪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刑方面,区分二者应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在认定"随意"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穷尽上述标准仍不能区分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规范分析、政策解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20

D924.3(中国法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科研基金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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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20

2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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