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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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1.02.013

刑事和解主体论

引用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为宜.

刑事和解、主体性要素、公权力机关

19

D915.1(法学各部门)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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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9

2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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