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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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0.05.011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适用

引用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制度与回避制度的并行不悖,足以确保妨害公务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侦查整体回避等整体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实无引入我国的必要。至于遭受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公务活动的执行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刑事和解,则视案件性质是否发生转化而定。

妨害公务罪、行政犯罪、危害本质、规范解读、程序适用

D914(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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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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