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责任的例外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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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0.01.012

共犯责任的例外与终结

引用
只有在法律设定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前提下,被害人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自己成立共犯责任例外;对于法律没有将对合行为规定成犯罪的对合一方,不应因其对合行为而承担共犯责任;如果诱捕行为制造了犯罪,那么诱捕人不能以诱捕为理由主张不应承担共犯责任;正犯被诱捕并不是共犯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共犯退出的情况下,共犯对于退出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退出前的行为仍然要依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共犯责任、例外、终结

18

D924.1(中国法律)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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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18

20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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