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05.04.021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
基于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新<公司法>应当对公司为其股东设保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态度,更好地实现公司利益、被担保股东利益、未被担保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并明确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中的例外条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效果.
公司担保、董事义务、新公司法、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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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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