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罗宣言》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2013年是《开罗宣言》发表七十周年.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誓言为达成《开罗宣言》的目的和宗旨,约定对日作战直至日本必须无条件投降为止.《开罗宣言》与随后发表的《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作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二战后限制日本主权的法律基石,也为捍卫中国人民的抗战成果提供法律保障.七十年来,《开罗宣言》是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石,它不仅是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基本文件,是对日关系正常化的法律基础;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处理钓鱼岛等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坚持《开罗宣言》就是坚持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否定《开罗宣言》则是对历史进步的根本反动.
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现代国际法、钓鱼岛问题
D993.8(国际法)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战后历史遗留问题研究”项目10BFX092的中期成果
201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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