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906.2020.10.040
浅析涉信访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信访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的行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信访带有相当浓郁的中国特色,是有关主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方式,是实现法定权利的途径,亦是负载着一定的政治民主权利的重要纠错、救济机制.遵循信访与诉讼相分离原则,在顶层制度设计中早有确定.但目前,因行政诉讼法修订以及立案登记制实施等问题,使信访处理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激增,而如何厘清信访与复议、诉讼之间的关系则成为一大难题.以司法裁判案例为视角,结合信访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部分涉信访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避免信访与诉讼不当交织而引发的法律关系混乱问题,从而形成有效的信访与诉讼衔接机制.
信访、行政诉讼、可诉性
D925.3;D630.9;F273.1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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