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906.2018.10.003
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从一则案例说起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对诉讼财产保全做了规定,但对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规定的不够明确、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对"被告财产"的狭义、机械理解.对应予保全的财产拒不保全,人为增加原告诉讼风险.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已登记在被告名下或已在被告占有之下的被告财产,也包括尚未登记在被告名下、尚未由被告实际占有,但有证据证明属于被告的财产,或被告依法享有所有权、共有权的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继承、遗产
D925.1;F275;K26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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