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022.2015.09.022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规划法体系及其启示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才能预防并纠正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主观随意性,并使社会各利益主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开发强度等强制性指标的合理利益诉求获得“申诉”渠道,从而避免频繁修编,真正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效力。文章通过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规划法体系的解读,提出新南威尔士州建立州环境规划政策体系、制定重大开发规划政策和开发指标“申诉”政策,以及划分详略分区防止“过度规划”等具体的制度设计,是体现自上而下的规划管控以及自下而上的利益“申诉”的重要措施,对完善我国规划机制具有借鉴意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指标、环境规划法、澳大利亚
TU984.3(地下建筑)
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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