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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022.2010.03.013

违法建设的"罪数"分析及其对规划管理的启示

引用
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物权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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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81(地下建筑)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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