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022.2006.08.014
关于规划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以深圳为例
在规划的地方立法方面,深圳特区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在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困惑,如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有限、规划的地方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的法律效力等级低、对规划立法的计划性不足、对审批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等,因此,应形成逐步提高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的资源和优势,明确立法工作的目标和内容,提高立法技术,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
规划、地方立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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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81(地下建筑)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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