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494.2015.01.023
事业单位改革的法治维度分析
事业单位被定位为由国家设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然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职能并未能很好地实现,难以契合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目标,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因此事业单位的分类化改革也应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应通过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将事业单位转化为事业组织,强化对公益服务提供的监管,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法治化保障。
事业单位、事业组织、管理暂行条例、法治完善
D630(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治视野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13FXF007;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实现机制》2012M511312;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资助成果。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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