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494.2007.03.023
论信访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困境与完善
在实际运行中尽管新《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具有解决社会纠纷这一功能,但由于信访制度在目的、对象、性质及方式定位与其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没有实现有效的衔接,导致信访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责重权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只有将信访的目的、对象、机构、方式置于纠纷解决的框架下,才能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具备纠纷解决的功效.
信访、解决纠纷、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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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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