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494.2006.03.027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由于环境法上之权利(权力)的性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澄清,环境法上的权利(权力)不明晰及其司法实现手段的不足相互作用,使得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明确环境公益权的概念,通过环境立法,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并由此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环境法权的可司法化.
环境、公益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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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5BFX0045
200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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