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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再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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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其归案完全是在其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因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监视居住、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首、司法实践、如实供述、公安机关、犯罪事实、本质属性、意志、行为、潜逃

D92(中国法律)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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