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483.2018.04.012
2017年安徽省各级疾控中心水质检测能力分析
目的 了解安徽省各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现状,为政府制定决策提供依据.方法 依据《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2017版)》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对本级的水质监测能力在"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中进行网络报告,省级疾控进行汇总分析.结果 2017年,安徽省有3家(省本级、合肥市、芜湖市)疾控机构可以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全项(106项)指标检测能力,疾控机构平均水质检测能力市级为65.19±23.78项,县级为36.78±4.97项,区级为15.33±15.73项.在常规指标中,县(区)级疾控机构不能检测的指标主要为:放射性指标(总α、总β)、消毒剂及副产物(甲醛、臭氧、溴酸盐、氯酸盐、亚氯酸盐)和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其不能检测的原因,其中县级疾控机构主要缺少相关设备,区级疾控机构主要设备和人员的双缺乏.结论 安徽省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较弱,尤其是县区的基层疾控机构,相关部门需加大投入,切实提高各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
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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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项目国卫办疾控函〔2017〕395号
2018-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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