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探讨与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发.这部法律是在1995年10月30日颁发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进行修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本法律颁布之后,笔者进行了深入学习、理解,并对今后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心转移而进行了探讨.1 执法监督主体的划转<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的卫生监督管理,划归于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不再进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调查处理,这样使卫生监督机构原有以食品卫生监督为主的职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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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1(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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