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视阈下的社会冲突治理:一个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解释框架
目前我国社会冲突的治理是由政府单一主体把控的,从中央到地方强调“谁主管,谁负责”,社会组织尚未成为有效的社会冲突治理主体.这是一种缺乏结构洞、网络密度大、群集度高的社会冲突治理结构,公共部门对社会资源存在“虹吸现象”,同时将自身的危机向边缘转移.为了有效应对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风险,应改变传统的冲突治理结构,从强调政府监管转为注重政府引导,将大部分社会冲突治理放权给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社会组织架设沟通网络促进冲突双方信息对称性,使矛盾能够及时消解;另一方面,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形成一道冲突的缓冲层,将突发冲突所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小,从而形成一个饱含结构洞、密度分散、群集度合理、结构扁平的社会冲突治理网络.
社会冲突、治理结构、社会组织、结构洞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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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4;D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研究”批准号13&ZD0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社会管理指数测算模型构建及应用研究”批准号12AGL0007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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