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第二次农地制度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一、引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新举措,一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二是在坚持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承包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以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对建设用地而言,就是让农民集体直接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对农用地而言,就是搞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发展专业化、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建设用地、规模经营、土地增值收益、农业企业、集体土地流转、耕地保护制度、八届三中全会、城镇化过程、产业化经营、专业、用途管制、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入股、农民集体、农村、经营体系、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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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F32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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