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备法律理论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改革——从立法完善主义到合理分配剩余执法权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种建立在建构理性基础上的立法完善主义,即通过对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备化努力来渐进式地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改进.不完备法律理论揭示了法律由于人类理性的不及性而通常是不完备的现实,并指出在法律高度不完备状态下,需要在监管者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根据这一理论,我国在尝试不断完备食品安全治理法律体系的同时,更应注重合理设计监管者与法庭之间关于食品安全剩余执法权的分配体系.由于食品安全市场不能同时兼备不完备法律理论下关于法院与监管者之间如何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时所需要参照的标准化因素和预期负外部性效应强度两个条件,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只能综合利用监管者与法院这两种力量,实现剩余执法权的二元互动分配.
食品安全、不完备法律、立法完善主义、剩余执法权、综合食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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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5(营养卫生、食品卫生)
华中农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52204-06099
2009-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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