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22.01.009
论我国食品安全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自从2009年被以"十倍赔偿"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以来,惩罚性赔偿就一直活跃在我国的食品安全诉讼当中,借助其激励(受害者)、惩罚(违法者)与震慑(后来者)并重的功能,在食品安全诉讼当中贯彻党中央所提出"最严厉处罚"的治理方针.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一核心要点,相关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从中受惠,而且还多为职业索赔者把持.有必要检讨其在构成要件、赔偿金额、审理程序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使惩罚性赔偿真正发挥出"杀一儆百"的公共治理效能.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补偿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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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20ZFQ82003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