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20.06.006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之法律定位论析
完善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管理体制,既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飞地经济"的要求,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而其核心在于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转型,合作区管理机构目前的政策定位是广东省政府规章授权的深圳市委、 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就其法律定位而言,合作区管理机构在事实上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其无论是被界定为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或者地方政府,都会面临相应的规范困境.对此,完善进路有三:一是将其定位为派出机构,并出台地方性法规加以授权;二是定位为派出机关,并变通适用行政组织法之规定使深圳市政府能够设置派出机关;三是定位为地方政府,这就需要将合作区转变为深圳市的市辖区,使之拥有自身的行政区划.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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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6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编号:16JZD011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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