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20.04.007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机制探讨 ——基于京津冀和长三角的立法协同经验
京津冀和长三角各自探索出了不同的立法协同模式,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一体化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包括:组织上,以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为主,辅以大湾区立法协同机构;程序上,先起草示范法,再变通为地方性法律规范;策略上,从具体领域着手,先易后难;重视利益补偿和公众参与.但大湾区内存在双层多元立法权并立和多级多元利益冲突,这决定了大湾区的立法协同机制设计要比京津冀和长三角复杂得多,且有其自身特色.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可以通过大湾区的立法协同,尤其是技术性协同,消解因制度鸿沟、 资源差异和利益竞争而形成的内在张力.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一国两制"
32
D927(中国法律)
2020-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