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20.02.008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法律保护之实证研究
为了解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被毁损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而造成其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受害人可以诉请赔偿精神损害.不过,上述"司法解释"的最大弊端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的范围不明确,导致法院在处理以上问题时,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为此,文章收集到相关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分类研究表明:逝者的骨灰、遗骨、棺材、坟墓,具有纪念价值的照片或视频(结婚、生日)、学位(历)证书、荣誉证书等,都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法院在宠物、新房、人事档案等物是否具有人格属性上,还存在分歧,需要有新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
人格物、人格象征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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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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