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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75/j.cnki.gdxz.2017.04.011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 ——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探讨

引用
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 提供试题、 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 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 社会、 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试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

29

DF639(刑法)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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