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17.03.007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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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14ZDC031 子课题 "港澳与内地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机制研究"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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