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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75/j.cnki.gdxz.2015.05.009

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规制--兼及“污染环境罪”修改后的适用

引用
虽然刑法对环境保护不乏明文规定,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刑法适用层面上存在证据收集瓶颈、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在刑事法介入层面上存在以罚代刑、行政机关移送障碍等诸多因素,导致刑事法规制路径双重失灵。在新形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污染环境罪”(旧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需要重新解读;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借鉴域外刑法中的疫学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及其处罚机制等也要改进,以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介入制度。

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规制、污染环境罪

DF468.3(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创新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刑法治理模式研究》CYB14070。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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