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533.2007.02.008
我国行政指导可诉性探讨
行政指导的行为性质应打破传统事实行为的瑕疵性界定而归入行政行为的范畴,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宪政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国内外现实与理论环境已经为我国行政指导可诉提供了可行性条件.为此,我国有必要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司法审查以及适用法院调解方面来构建相关行政指导诉讼的规则.
行政指导、可诉性、理论基础、可行性、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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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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