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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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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CEPA投资协议、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协议、负面清单、法律机制

33

DF964;F127.9(国际法)

广东省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GDXK201736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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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1008-2506

44-1711/F

33

201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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