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理念的实证考察及比较分析
司法实践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两种理念.前者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也有违该法保护法益的历史演变规律,故不可取.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含的公益精神决定了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理念.为贯彻、落实该理念,首先引入利益衡量的分析框架,在明确主体利益类别、审视利益位阶与识别多方主体冲突利益的基础上,针对各组冲突利益设计不同的衡量思路,并对各子结论进行最终的交叉权衡.其次,具化该理念各考量因素的适用,尤其是提炼技术中立因素、商业模式因素与行业惯例因素的认定细则.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理念、消费者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利益衡量、技术中立、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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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项目CLS2016Y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125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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