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方法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之争由来已久.对此进行经济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两种裁判方法花费的裁判成本有所差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法官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裁判方法.当立法不足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大量矛盾,或人们普遍对法律缺乏信任时,司法克制主义的裁判成本就会增加,司法能动主义则会兴起并发展;当立法充足、法规明确,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增加时,司法克制主义裁判成本就会降低,并将取代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裁判方法、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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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4.5;DF0-059(经济计算、经济数学方法)
2015-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