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研究——兼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渊源于一般民事责任,但在保护客体和立法目的上有其独特性,区别并独立于的一般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二者的构成不同,功能各异,互为补充.损害赔偿的灵活运用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核心,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排除侵害、损害赔偿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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