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506.2007.06.018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与法律拟制
从学理之角度分析,盗窃信用卡并在ATM上使用的应为盗窃罪,而盗窃信用卡并在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处使用则应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刑法通过法律拟制将后者也定性为盗窃罪,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质疑.社会需要是人类一切制度与体系存在的根本原因,而作为一种无中生有的虚构,该法律拟制恰恰因为能够通过对刑法适当的变通而有效地满足社会某种需要,从而使自身获得相当的合理性.
信用卡、盗窃罪、诈骗罪、法律拟制
DF625(刑法)
2008-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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