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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506.2006.03.020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路径——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

引用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物权法草案

D9(法律)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9-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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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学报

1008-2506

44-1446/F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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