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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506.2005.06.017

试论法定代表人享有本企业商标专用权的非正当性

引用
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实际上仍由该企业法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新情况.这种作法的实质是以企业法人的劳动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利害关系人积累无形财产.虽然这种作法没有违反现行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但不符合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会使企业法人面临潜在的危害.因此,对这种作法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商标、非正当性

DF523.3;DF411.91(民法)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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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学报

1008-2506

44-1446/F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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