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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506.2005.06.016

论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德国法为借鉴

引用
随着现代金融交易的兴起,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德国法经历了从金融专家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到需要负责、第三人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吸收判例和学说解释,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规定了基于缔约过失的专家责任.德国法采用合同和准合同方式更有利于平衡专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受害第三人的法律救济,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用合同和准合同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解决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金融专家、第三人、合同责任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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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学报

1008-2506

44-1446/F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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