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506.2004.03.020
对贪污、挪用公款共犯问题的思考
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无须是公款的使用人;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若无主从之分,则应遵循"宁轻勿重"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定性,但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共同犯罪数额是定罪依据和法定的量刑情节,分赃额只是酌定量刑的根据.
挪用公款、贪污、共同犯罪、共犯数额
D924.392(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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