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506.2002.04.019
关于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探讨
在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体系中,契约型投资基金应按照合伙组织的退伙和转让合伙权益予以调整,而开放式公司型投资基金目前则不宜吸纳.在投资基金的立法调整方面,应制定<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使用信托的原则和精神;并对涉及与投资基金的组成、运作紧密相联的合伙、代理以及公司法律关系,规定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
投资基金、法律性质、法律关系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