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式明确:饲料用盐归农业部门监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广东正式明确:饲料用盐归农业部门监管

引用
饲料盐监管究竟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是《食盐专营办法》?广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就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9月2日,广东省农业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目前农业部门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主体.根据通知,8月20日,省政府对省盐务局、省农业厅《关于明确饲料企业购买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由省法制办就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法规适用问题提请国务院法制办予以明确,在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之前,由农业部门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市场监管职责,并与盐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防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击食盐市场.据此,在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之前,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市场监管主体,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饲料用、农业部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国务院、监管主体、法制、法规、通知、食盐市场、管理问题、主管部门、盐务、畜牧兽医、信息互通、饲料企业、适用问题、食盐专营、监管职责

23

D92;TP3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广东饲料

1005-8613

44-1393/S

23

2014,23(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