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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商品弄法从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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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过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伪劣商品即使没有销售,但货值金额在 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未遂 )定罪处罚。

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生产、其他严重后果、伪劣商品罪、刑事案件、无期徒刑、若干问题、定罪处罚、责任人、应用、刑法、死刑、拘役、解释、假药

DF6;D9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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