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三部局2000年12月的农牧发”2000”21号文规定: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从现在起,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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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1;F3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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