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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14X.2019.01.025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解析与立法回应

引用
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进行改造.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括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种权利,是一种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性权利;农户行使并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资格权就等同于既有实定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分为债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进中,应解决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术语与法律术语的衔接,未来修法应体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成果.

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资格权、成员权、财产权

D922.3(中国法律)

2019-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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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4X

44-1067/C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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