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14X.2014.01.029
仲裁中的“一事不再理”新探
在我国,对于仲裁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理论分歧比较大,实务操作也存在困难。结合2013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及有关仲裁案例,剖析相关理论、立法与仲裁实务,我们可以对仲裁中“一事不再理”所涉及的构成要件、异议性质、救济依据等几个重点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进而提出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切合我国国情的新建议,应在《仲裁法》中尽快将“一事不再理”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其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一事”的构成要件,包括同一主体、同一标的和同一事由及其判断标准等;在《民诉法》中亦应增加相应内容,以保持仲裁与诉讼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促进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
一事不再理、仲裁、构成要件、异议性质、救济依据
D925.7(中国法律)
2014-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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