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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14X.2012.05.032

我国《信托业法》的制定

引用
制定我国的《信托业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周边国家与地区的信托业监管立法相协调;要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资格,将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其中;要考虑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商业信托,在信托财产范围的扩大以及信托的利用形态方面,合理借鉴日本经验,增订相关内容,厘清法律适用上的疑义,防止信托制度遭到滥用;要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将信托业监管权整合集中授予中国银监会,并以《信托业法》的名义固定下来;要依营业信托的特性不断扩充现有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控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尽量用强制性规定去补充和完善商业信托合同.

信托、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监管权、金融监管、信托业法

D922.282(中国法律)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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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4X

44-106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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