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14X.2011.04.030
论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权与责
既要保证地方政府有足够的激励以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不能允许其"脱法",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权责匹配并予落实.应当探索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制度架构以确保地方拥有发展的激励和约束,在此基础上推进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并通过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对地方政府治理予以规制.
地方政府、地方所有、分权、问责制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1-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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