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职业权利的行政法律救济
目前我国教师因职业权利被侵犯往往采取行政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现有途径通常是行政申诉、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存在着纠纷性质界定不清、申诉规定操作性欠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等问题.对此,应当构建、完善由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组成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主导,同时以诉讼审判作为最终保证的行政法律救济体系.
教师职业权利、法律救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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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高等教育)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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