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798.2020.01.015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并行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如何适用二者带来选择困境,并且学界未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对诸学说进行剖析后,在避免三种学说疏漏的前提下,结合域外立法例,建议修正《合同法》第68条的立法歧义、明确拒绝履行的适用条款、限缩解释默示预期违约的范围以及明确丧失履行能力情形下适用不安抗辩权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
合同法、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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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究》 KYCX19-1337
2020-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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