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54.2009.06.015
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主体应当多元化
@@ 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在已经完成的一轮高等教育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主体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然而评估主体的单一性助长了许多极端化的追求,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逐渐扩大评价主体的范围,变单一的官方结构为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单位广泛参与、多方介入的多主体结构,是我国高校评估走向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主体、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管理体制、教学水平评估、主体结构、政府部门、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国家、高校评估、改革走向、负面影响、制度化、知识界、社会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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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高等教育)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固化评建成果,完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初探》200822号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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