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02X.2003.02.005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律政治职能观之比较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两种基本职能:即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社会主义法律概莫能外.毛泽东、邓小平作为中国第一代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漫长实践中,各自形成了其较为系统的法律职能观.比较起来,两位伟人的法律职能观有许多相通和契合之点,也有较大的歧异和不同之处.但总的来说,后者继承和拓展了前者的思想.本文拟从法律在巩固政权、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等三个方面所起的作用,对两位伟人的法律政治职能观进行比较和探讨.
毛泽东、邓小平、法律职能、巩固政权、人民民主、廉政建设、社会稳定
D641(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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