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范化管理、通知、机关、初审
D02;TU9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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